每日經濟新聞 2026-03-13 16:48:38
每經AI快訊,3月13日,上期能源所發(fā)布《上海國際能源交易中心風險控制管理細則》的公告,其中提到,原油期貨合約最后交易日前第三個交易日收市后,客戶、非期貨公司會員、境外特殊非經紀參與者的賣出持倉,不得超過其持有的標準倉單數(shù)量,或經能源中心認可的可用于最近月份合約交割的原油現(xiàn)貨數(shù)量,最后交易日前第二個交易日起對該客戶、非期貨公司會員、境外特殊非經紀參與者的超出部分持倉按照能源中心的規(guī)定強行平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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